<p>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通常是指根据一个地区的环境特点和自净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把污染负荷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管理主要采取的是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有的企业为了单纯追求废水或废气浓度达标排放,采取用水稀释废水或高烟囱排放废气(包括可燃气体),以实现浓度达标排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加剧,尤其是在一些人口、工业、水资源和能源消耗集中的地区,即使污染源实现浓度达标排放,也难以遏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趋势。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和能源,国家把控制污染物浓度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结合起来,进行环境管理。近年来,国家颁布的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强调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制度。<br> 199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1995年我国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第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物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放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2000年我国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第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br> 以上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促进企业加强生产管理,进一步搞好水的清污分流、净化水的循环利用、废水串级使用及回收利用放散的可燃气体(如钢铁企业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等),保护环境,节约水资源和能源,减轻末端污染负荷压力,节约生产成本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br> 《清洁生产促进法》则在某些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措施,如该法强调了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第十九条第一款),“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第十九条第二款),“对生产过程中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第十九条第三款),“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十九条第四款)。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还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为了加大对企业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监督力度,该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污染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第十七条)。<br> 《清洁生产促进法》不仅重申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性,而且强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的途径,同时增加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超标企业监督的规定。因此,《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