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即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3)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一般称计量测试所或计量科学研究所;(4)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其授权的计量检定工作范围内,也属法定计量机构;(5)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进行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在其授权的工作范围内也称法定计量机构。此外,《计量法》第三十三条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因此,我国的法定计量机构还应包括有关的国防计量法规规定的机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