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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3日,××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和××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起,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以将在海南省海口市××县建设26层的"瑞云大厦"为由,与深圳市××建筑公司签订《"瑞云大厦"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筹集项目前期费用为由,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200万元。后深圳市××建筑公司发现××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海口根本无任何开发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1997年6月6日,××市××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于7月23日逮捕许××。××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但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许××骗取的款项并未存入个人账户,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许××。问题:请你根据上述案情,制作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1-12-25 22:42 关键词: 起诉 司法卷二

答案解析

<p> &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times;检刑不诉字(&times;&times;&times;&times;)第&times;号被不起诉人:许&times;&times;,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人,&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times;&times;市&times;&times;路&times;号&times;&times;栋&times;单元&times;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199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许&times;&times;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查明:1997年2月3日,&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times;&times;和&times;&times;市&times;&times;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times;&times;一起,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以将在海南省海口市&times;&times;县建设26层的&quot;瑞云大厦&quot;为由,与深圳市&times;&times;建筑公司签订《&quot;瑞云大厦&quot;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筹集项目前期费用为由,骗取深圳市&times;&times;建筑公司200万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times;&times;在客观上虚设工程项目,并骗取深圳市&times;&times;建筑公司资金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其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现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王&times;&times;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times;&times;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times;&times;市&times;&times;区人民检察院(院印)&times;&times;&times;&times;年&times;&times;月&times;&times;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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