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刑不诉字(××××)第×号被不起诉人:许××,男,32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市人,××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1997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许××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查明:1997年2月3日,××省××市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和××市××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一起,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的情况下,以将在海南省海口市××县建设26层的"瑞云大厦"为由,与深圳市××建筑公司签订《"瑞云大厦"建筑施工工程承包合同》,并以筹集项目前期费用为由,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200万元。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在客观上虚设工程项目,并骗取深圳市××建筑公司资金的事实清楚,但认定其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证据不足,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现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市××区人民检察院(院印)××××年××月××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