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标准5.6.1中规定:应有一个扶手带速度监控装臵,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运动时,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15%以上并且持续时间超过15s,该监控装臵应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要求是2011版增加的内容。其目的是防止扶手带与梯级之间的运行速度发生较大的偏差(包括扶手带停顿)时,乘客因失去平衡而跌倒。而0~+2%的要求,是保证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应该与梯级基本一致,如果有偏差也应该是扶手带的速度稍大于梯级速度,而不允许落后梯级速度,否则由于人的手握住扶手带不放,将会导致人的身体扭转而造成人的跌倒。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该风险,规定如果扶手带落后且达到15%的值时,自动扶梯应该停止运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