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亦称《滇案条约》,共分三大部分16款,并附有“另议专条”。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中国向英国偿款银20万两;中国派出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惋惜”;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所派官员商订滇缅来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为限,英国派官员驻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英国仍保留由印度派员赴云南之权。<br> 第二部分实际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及官方交往两方面,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此外,《另议专条》中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来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