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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下列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办公楼享有抵押权,乙公司债权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实现抵押权,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B、甲公司租赁了丙公司的设备,租期未满,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归还设备,甲公司拒绝,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C、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向他人转让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王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D、甲公司为继续营业向银行借款,并用厂房作为抵押,甲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时间:2021-09-18 04:43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司法卷三

答案解析

C
考查重整程序。A选项中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有权拒绝乙公司行使抵押权的要求。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B选项中租期未满,意味着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返还设备,所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76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C选项中董事王某的行为不合法。《企业破产法》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D选项中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2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