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共同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对当事人产生如下约束效力:<br> (1)委托人的义务<br> 第一,按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完成研究开发工作的物质基础,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研究开发经费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按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约定协作事项.委托人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约定的协作事项.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的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一定期间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完成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赔偿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在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后,委托人应及时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逾期一定期间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并从处分所得的收益中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及保管费用.<br> (2)研究开发人的义务<br> 第一,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制定研究开发计划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前提,委托开发人应依照约定亲自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一定期间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人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br> 第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人对委托人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合理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浪费.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一定期间未退还经费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br> 第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br> 第四,研究开发人应保守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如原始材料等,此外,也不得对第三人泄露技术开发成果的内容,也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该项技术成果.这是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并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