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钢规》3.5.1条指出,变形可能是影响"正常使用"的,也可能是影响"观感"的。3.5.3条指出,"当仅为改善外观条件时,构件挠度应取在荷恒载和活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挠度计算值减去起拱度"。而根据3.5.1的条文说明,[υ]反映观感而[υ]反映使用条件,可见,验算[υ]时,如有起拱应减去拱度,而对[υ]验算时则不减。规范附表A.1.1下的注释2即是这种含义。徐建《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应试题解》(第二版)也持这种观点,但是,其所说的规范正文3.5.3条与附录表格A.1.1注释2存在矛盾,笔者认为并不存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