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4)E公司无权向D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D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6)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但有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