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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高校2003年开办了计算机等级考试辅导班,2003年全年获得收益5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了解这一情况后,要求该学校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该校财务处认为,对于学校开办的考试辅导班,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1-09-08 23:10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答案解析

<p> 1)该学校财务处的看法是错误的,学校应就这一部分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2)适用法规z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第2条:&quot;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br>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quot;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quot;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quot;(3)本案中,某高校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中的&quot;其他组织&quot;,其开设的计算机等级考试辅导班所取得的收益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征税范围,且不属于可以减免税收的项目,因此必须就这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