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而以本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为狭义无权代理,涉及行为人、本人和相对人三方,其法律后果是:<br> (1)本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本人有追认权,经本人追认则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本人不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有催告权,经相对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本人未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可以在本人追认前撤销该无权代理行为,使其无效。<br> (2)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无权代理经善意相对人撤销的,自始不发生效力;未经撤销而经本人追认的,行为人不承担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本人拒绝追认的,行为人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br>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在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若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追认,则行为人属于本人的代理人。若无权代理行为未经本人追认,则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为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的,可成立无因管理,按无因管理关系处理;行为人的行为损害本人利益的,行为人应向本人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有恶意的,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