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本题中丙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br> 本题中丙伙同乙以关店为要挟,迫使甲买下不想买的鸡,甲买鸡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丙的行为已构成胁迫。甲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