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大林于1995年12月向朋友陈若水借款10000元,此后,杜外出做生意一直下落不明。陈于1996年9月2日到法院起诉杜,并向法院出具了借条,借条的落款不甚清楚,法院在公告传唤杜期间,曾向杜的家属调查案情,杜的家属均说不知此事,并说陈向法院出具的借条上字迹一点也不象杜大林的。公告期满,杜大林仍无音信,陈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法院也未能收集到其他证明杜大林向陈借款的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延期审理
B、依法缺席判决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终结诉讼
时间:2021-09-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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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