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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时间:2021-09-02 00:18 关键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 民事诉讼法

答案解析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