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br>(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需要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br>(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