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公安局将四人共同关押在看守所某房间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本案中,在2006年5月7日,甲、乙已经成年,而丙、丁都是未成年人,应当分别看管,所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2)本题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律援助。法院没有为丙、丁指定律师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二审法院驳回丙父的上诉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本题考查交付执行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将四人均羁押至某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对于四人中的丙、丁应当交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3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执行刑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