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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 某农机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40000元,原材料已入库;另支付给运输企业运输费用3000元,取得货物运输发票。 (2)外购农机零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本月生产领用其中的80%。 (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机器专用螺丝10000个,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4000元;将其中的1000个替换本厂生产设备的螺丝钉,将旧的螺丝钉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款117元。 (4)生产农机领用2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200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372元;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3月份外购的钢材一批,成本60000元,其中含运费成本744元。(钢材在购入当月已抵扣进项税) (5)销售农机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0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代垫运费8000元;运输公司向农机生产企业开具了运输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 (6)用2台农机与汽车生产企业换取小汽车一辆,将换入的小汽车提供给管理部门使用,换出的农机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50000元,换入的小汽车的不含税价款为200000元,农机生产企业向汽车生产企业支付了差价,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7)销售一批农机零部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2000元。 (8)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5100元。 (9)转让自己使用了6年的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20800元(该设备购入时未抵扣过进项税)。 已知,企业取得的上述相关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要求:


时间:2021-08-30 12:04 关键词: 税法综合练习 税法

答案解析

<p> (1)增值税销项税额=117&divide;(1+17%)&times;17%+[3000000+8000&divide;(1+13%)]&times;13%+150000&times;13%+52000&divide;(1+17%)&times;17%+35100&divide;(1+17%)&times;17%=423092.91(元)&nbsp;<br> (2)进项税额转出=(60000-744)&times;17%+744&divide;(1-7%)&times;7%=10129.52(元)&nbsp;<br>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times;7%+100000&times;17%+4000&times;3%+8000&times;7%-10129.52=7760.48(元)&nbsp;<br> (3)增值税应纳税额=(423092.91-7760.48)+20800&divide;(1+4%)&times;4%&times;50%=415732.43(元)。&nbsp;<br> 【解析】&nbsp;<br> 业务1: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抵扣,进项税额=3000&times;7%=210(元)。&nbsp;<br> 业务2:进项税额=100000&times;17%=17000(元),注意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与当期生产领用量无关。&nbsp;<br> 业务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照3%计算,并不是按照17%计算,并且用于本厂生产设备的部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进项税额=4000&times;3%=120(元);销售螺丝钉的销项税额=117&divide;(1+17%)&times;17%=17(元)。&nbsp;<br> 业务4:生产农机领用的钢材,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是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钢材,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744)&times;17%+744&divide;(1-7%)&times;7%=10129.52(元)。注意,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运费成本要先进行还原。&nbsp;<br> 业务5:农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这里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不作为价外费用的情况,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并且取得运输发票可以按照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8000&divide;(1+13%)]&times;13%=390920.35(元),进项税额=8000&times;7%=560(元)。&nbsp;<br> 业务6:此项业务可以看作销售2台农机,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0元,然后用取得的收入和支付的差价购入一辆小汽车。由于企业购入自用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企业虽然取得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150000&times;13%=19500(元)。&nbsp;<br> 业务7:注意,农机零部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13%税率。销项税额=52000&divide;(1+17%)&times;17%=7555.56(元)。&nbsp;<br> 业务8: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35100&divide;(1+17%)&times;17%=5100(元)。&nbsp;<br> 业务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转让设备应纳的增值税=20800&divide;(1+4%)&times;4%&times;50%=400(元),注意,这里计算出的是&ldquo;增值税应纳税额&rdquo;,而不是&ldquo;销项税额&rdqu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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