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增值税销项税额=117÷(1+17%)×17%+[3000000+8000÷(1+13%)]×13%+150000×13%+52000÷(1+17%)×17%+35100÷(1+17%)×17%=423092.91(元) <br> (2)进项税额转出=(60000-744)×17%+744÷(1-7%)×7%=10129.52(元) <br> 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7%+100000×17%+4000×3%+8000×7%-10129.52=7760.48(元) <br> (3)增值税应纳税额=(423092.91-7760.48)+20800÷(1+4%)×4%×50%=415732.43(元)。 <br> 【解析】 <br> 业务1: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运费可以计算进项税抵扣,进项税额=3000×7%=210(元)。 <br> 业务2:进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注意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与当期生产领用量无关。 <br> 业务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货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照3%计算,并不是按照17%计算,并且用于本厂生产设备的部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进项税额=4000×3%=120(元);销售螺丝钉的销项税额=117÷(1+17%)×17%=17(元)。 <br> 业务4:生产农机领用的钢材,进项税可以抵扣,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是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钢材,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744)×17%+744÷(1-7%)×7%=10129.52(元)。注意,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运费成本要先进行还原。 <br> 业务5:农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这里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不作为价外费用的情况,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税,并且取得运输发票可以按照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8000÷(1+13%)]×13%=390920.35(元),进项税额=8000×7%=560(元)。 <br> 业务6:此项业务可以看作销售2台农机,取得不含税收入150000元,然后用取得的收入和支付的差价购入一辆小汽车。由于企业购入自用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企业虽然取得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150000×13%=19500(元)。 <br> 业务7:注意,农机零部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13%税率。销项税额=52000÷(1+17%)×17%=7555.56(元)。 <br> 业务8:提供农机维修业务,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项税额=35100÷(1+17%)×17%=5100(元)。 <br> 业务9: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转让设备应纳的增值税=20800÷(1+4%)×4%×50%=400(元),注意,这里计算出的是“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是“销项税额”。</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