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甲乙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甲出资1万元,乙出资5000元。之后甲因为结婚而将电脑出质于丙,对此甲并未告知乙。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以1.2万元的价格将电脑卖与丁。2个月后,乙得知事实真相。与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在本案中,丙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在本案中,丙对甲所有的份额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对乙的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在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在本案中,丁不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时间:2023-03-06 15:08 关键词:

答案解析

A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丙以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丙在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其出卖电脑的行为系行使质权的行为,是有权处分,所以买受人丁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的行为不是善意取得。因此,选择A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