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1.招标人组织本次招标的时间计划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br />(1)不妥之处:规定2012年8月11日(周六)~2012年8月16日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5日。<br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例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是2012年8月11日(周六)~2012年8月16日,其中8月11日、12日为星期六、星期日是法定休息日,不能计算在投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内,除去这两天,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为4天,不满足不少于5日的要求。<br />(2)不妥之处:2012年8月18日上午9:00组织投标预备会议。<br />理由:投标预备会议的目的是澄清潜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及相关条件的疑问,应安排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现场踏勘的时间之后,以便于统一对投标人在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本案例中,投标预备会安排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和现场踏勘时间之前,不符合招标采购基本程序。<br />(3)不妥之处:2012年8月22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书面通知,2012年9月1日投标截止。<br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例中,2012年8月22日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书面通知,2012年9月1日投标截止,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足15天,不符合法律规定。<br />(4)不妥之处:2012年8月31日下午16:00为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12年9月1日上午9:00投标截止。<br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本案例中,投标有效期应该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2012年9月1日起算,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下午16:00与投标有效期明显不一致,不符合法律规定。<br />(5)不妥之处:2012年9月1日上午9:00投标截止,2012年9月1日上午11:00组织开标。<br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本案例中,提交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相距两小时,不符合法律规定。<br />(6)不妥之处:2012年9月1日上午9:00~11:00招标人与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原件。<br />理由:①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合同业绩等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招标人不能越权参与;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营业执照的审查属于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其进行的时间应在开标之后。本案例中,由招标人与监管机构审查投标人的相关资格,而且时间在开标之前,不符合招标的基本组织程序。<br />2.(1)招标人与中标人在2012年9月8日签订锅炉供货合同不能保证2012年冬天供暖。<br />(2)理由:依据锅炉供货及安装时间,这4台锅炉最快也只能在2013年1月中旬具备供暖条件,而石家庄市每年11月15日已经进入冬季供暖期,所以招标人安排的计划不能满足2012年供暖需求。如果必须满足2012年冬季供暖,则应将招标启动时间提前至少两个月,即在2012年5月底或6月初开始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