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部门以管物为主,是企业行为,不具有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它只能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业主的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必须接受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不能将其功能延伸到行政管理和居民自治领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管人为主,在辖区管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具有法定的服务、管理和指导职能,一方面它要发挥物业管理部门以外的和居民自治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代表居民支持、配合和监督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但不要代替具体业务。物业管理部门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两者的关系不能颠倒。物业管理人员可以是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