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就业促进法》也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别保护作出了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就业促进法》第2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上述这些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即使女职工同意劳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宾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