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此可见,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果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上课不认真听讲而体罚雯雯,无疑会对她的身心健康构成很大的伤害,影响她健全人格的形成,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教师的违法行为,雯雯可以通过她的监护人或者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纠正其体罚学生的错误做法。如果教师坚持不改的话,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