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详情

2016年3月,某县税务机关拟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如下: (1)2013年9月以18 000万元协议购买用于该房地产项目的一宗土地,并缴纳了契税。 (2)2014年3月开始动工建设,发生开发成本6 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开具的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3 000万元(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2 000万元)。 (3)2015年12月该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的质量保证金600万元,未开具发票。 (4)2016年1月该项目已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共计取得收入54 000万元,可售建筑面积的10%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 (5)该企业已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1 0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3%。)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要说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根据新教材改编)


时间:2021-07-17 21:01 关键词:

答案解析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提示】该题目问法不严谨,该项目对外销售可售建筑面积的90%,剩余10%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相当于该项目全部销售,属于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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