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制度保障。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应规定对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性非营利经营的服务保障。包括老年人免费使用一切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性的非营利经营的服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做出明确规定,地方应制定其实施细则。<br>
(2)组织保障。目前,县一级以上政府有设立老龄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办公室安排一人兼管,其机构不够健全,往往缺乏专职人员,工作也极少布置和检查,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至于各基层单位、各社区的老龄工作,也就任其自生自灭。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涉老群团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每个单位、每个社区都有退休人员,都应将这些人员组织起来,管理起来,作为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或外延单位,更好地组织他们开展活动,充实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让他们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幸福地度过晚年。<br>
(3)活动设施保障。要为老年人提供社会性非营利经营的服务,就必须在基层单位、在社区多兴办些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加强其配套设施建设,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br>
(4)资金保障。为老年人服务,不但需要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还需要必要的资金投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