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学校“国有民办”,是在肯定国家对公立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权威性的前提下,将学校委托给以校长为首的管理集体独立承办。实行这一体制的学校必须自己筹集办学经费,并承担起国家政策规定的教育义务;同时,它享有私立学校绝大部分政策待遇,如可以跨区域自行招收一部分择校生并收取择校费用,自行招聘教师并拥有解聘不称职教师的权力,自主支配经费、自定工资标准,自主进行教育改革等。举办“国有民办”学校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多主体办学的一种尝试,它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也是由教育改革尤其是教育管理改革的需要所决定的。归纳起来,这种办学模式会带来三个方面的好处:<br>(1)吸引社会闲散资金投入教育,分担国家教育经费短缺的困难,形成国家、社会和学校共办教育的局面,强化教育发展的动力。<br>(2)学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办学自主,增加改革动力,提高办学效益。<br>(3)为一些有争议的教育政策提供实验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