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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A、A、互相监督
B、B、互相配合
C、C、互相制约
D、D、分工负责
时间:2022-01-11 06:14
关键词:
刑侦专业警种
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专业科目)
答案解析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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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
为了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 )。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刑事立案的通知后,可以不立案。
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内补充侦查完毕。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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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
简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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