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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民待遇原则:指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即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和非缔约国国民,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缔约国享有该国给予本国国民在本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同等保护。<br>
2、保护范围<br>
3、独立保护<br>
4、自动保护保护主体: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公约将作者分为两类,对每类作者的保护也不相同:第一类作者的作品无论作品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惯常住所如在一个成员国国内,则视为享有成员国国民资格。第二类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任何一个公约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非公约成员国和一个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方可受到保护。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内出版,则该作品应视为同时在几个国家内出版。<br>
5、保护期限:<br>
(1)一般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br>
(2)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期满。<br>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br>
(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br>
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之后算起的25年。<br>
6、别特条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