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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一部主要著作,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br>
他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法律同政体、地理、气候、自由、贸易、人口、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相互作用综合的结果,就构成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就是法律与各种因素之间关系的总和,简单说,就是一种关系。只有适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br>
他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社会学和法学观点,把社会现象同物质环境、地理状况、文化历史传统联系起来考察研究法律,认为各国的法律应有自己不同的体系及其法的精神。<br>
认识法律应注意影响法律产生、运行的环境因素、存在条件,强调万事万物都有法,都要用法来衡量,不能把法律看成是孤立的社会现象,而要在广阔的社会背景下分析法律,在法律与各种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之中把握法的精神。</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