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以来直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以前,欧洲国家一直是采用住所地确定属人法的,因为当时的欧洲国家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内部各地法律不统一,不得不用“住所地”来确定属人法。而19世纪初以后,欧洲许多国家如法、德、意等国的内部实现了政治和法律的统一,从而这为以本国法为属人法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出现了本国国民大量向海外移民的情况,十分有必要从法律上继续控制和保护这些海外移民。于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改用国籍作为确定属人法的连结点。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全球的扩张,资产阶级追逐利润的活动遍及全世界,如果无论一个人在何地为何种法律行为都要由其本国法加以调整,显然是既不现实也不利于商业交往的,于是对本国法主义的批判便应运而生,而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又呈现出了恢复住所地为属人法连结点的趋势。而为了调和“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在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又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采用“惯常居所地”作属人法连结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