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5500+400=59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900×15%=885(万元) 当年发生的8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增,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900×5‰=29.5(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60×60%=36(万元) 扣除限额29.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
本题考查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其标准。本年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5500+400=59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5900×15%=885(万元)当年发生的800万广告费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招待费扣除限额=5900×5‰=29.5(万元)招待费实际可扣除标准=60×60%=36(万元)招待费实际可扣除标准超过扣除限额,因此当月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可扣除金额为29.5万元,而会计上减除了业务招待费60万元。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