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br> 第一,卫生局2名执法人员不应在身着便装、未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强行进入该店厨房进行检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br> 第二,2名执法人员不应当口头作出罚款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和第39条的规定,不论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决定,都应当填写或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口头作出处罚决定。<br> 第三,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br> 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只有在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对个体户处以100元的罚款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的。第四,执法人员不能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本案不属于上述情况,因此执法人员不应当场向当事人收缴罚款。第五,店主向执法人员询问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执法人员不应不告知。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第六,执法人员不应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