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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中的责任体系可以分为三种,行政责任体系、法律责任体系、道德责任体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制度性的责任设置,因而不可避免地会有僵化的特点;二者也表现出依据权力结构而对上负责任的情况,缺少对权力结构中向下负责的动力。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都是对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的责任要求。<br>
同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本身也存在着某些冲突的可能性,当上级的命令、法律的规定等出现矛盾的时候,尽管依法行政是行政的基本原则,但在官本位的行政理念影响下,“唯上是从”往往是许多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选择。道德责任的存在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道德责任的承担,能使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通过其自身的内在信念而发挥积极性,不再致力于如何避免责任的追究,而是致力于满足公民对行政管理的多样化需求,努力与动态发展着的行政管理实践保持平衡,最终实现服务于社会的宗旨。<br>
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可以相互补充,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最终要向道德责任转化。行政荣誉机制使三种责任更具有灵活性,是三种责任机制相互补充的融合剂。在现阶段,不能片面地强调道德责任的作用,不能把廉洁奉公、勤政爱民的希望完全寄托在行政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道德内约上。不偏执于道德责任体系,进一步深入完善法律、规章及监督因素,建立完善有效的行政责任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是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价值目标的合理途径。</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