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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题 肖某放火案中,肖某的辩护人拿出精神病医院对被告肖某所作出的关于肖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诊断书,来证明肖某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病发病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则该诊断书属于下列哪种证据?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书证

D、物证

时间:2022-01-03 12:20 关键词:

答案解析

C
[考点]证据的分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答案及解析] C。证人证言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所作的描述。而精神病医院的诊断证明是由精神病医院的医生作出的,案件发生时医生不在现场,也未从当事人或者第三者口中了解到案件的事实,得出诊断结论行为的目的也只是尽到医生治病救人的义务,并非为了证明案件事实,显然他们并非了解案情的人。因此该诊断书不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是经专门机关指定的鉴定人作出,本题中的诊断结论是在肖某到精神病医院治疗时由精神病医院(没有交代是经专门机关指定的)的医生开具的。两者的目的也不同,诊断书其目的在于治病救人,而鉴定结论的目的在于澄清案件的事实,所以医院的诊断书不是鉴定结论。又由于精神病医院的诊断书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因此该诊断书应是书证。故本题应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