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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br>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br>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br>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br>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br>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