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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表现在多方面,例如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体现,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在渊源上是相互交叉的等等。<br>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br>
(1)在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则不能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br>
(2)在法律渊源上,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和国内立法等。而国际公法的渊源则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里的国际习惯与国际商业惯例不同,前者源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而非产生于商人的商业习惯。<br>
(3)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非经济关系。<br>
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与联系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br>
(1)在主体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如前所述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而国际私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以是国际私法的主体,但主要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当事者的资格从事一般民事活动,而在国际经济法中国家可以主体的身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并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br>
(2)在法律渊源上,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均包括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但侧重有所不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而国际私法在渊源上更侧重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并辅以涉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br>
(3)在调整对象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继承等人身方面的法律关系并不涉及,而国际私法则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问题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