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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br>
(2)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而成的,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第二性的意志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虽来自于经济关系,但它绝不是原有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经过升华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的经济关系仍有巨大的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必需的法律形式。</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