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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企业董事会应当如何组成?
时间:2022-01-03 03:01
关键词: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答案解析
<p> 合营企业董事会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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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下列有关合营企业董事会和合作企业董事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甲企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董事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无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是()。
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发如下: (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 (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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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美元。
下列必须经由合营企业董事会一致通过方为有效的是( )
某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有()。
下列合营企业的事项中,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有()。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订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 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 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②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该企业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规定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但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且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哪些方面不符合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说明理由。 (2)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合法?说明理由。 (3)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除特定事项需要经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外,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董事或者委员通过。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
某境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准备向中国境内投资,拟定了两份投资计划。 计划一:并购中国一家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中国商务部提交的方案中,部分要点如下: ①甲公司为一家上市公司,且在境外公开合法的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②甲公司拟以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并购中国某国有企业的部分资产; ③已聘请在境外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中外双方的“并购顾问”。商务部另外了解到,半年前甲公司的副董事长因内幕交易,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因此造成甲公司的股价大幅震荡。商务部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条件,不予批准。 计划二:与境内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向我国商务部报送的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 ①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②中方的出资一次缴清,外方的出资分期缴纳。外方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③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修改后,按法定程序设立了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问题:
合营企业董事会应当如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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