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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赵某宿仇颇深,邓某伺机报复赵某。一日,邓某得知赵某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准备前往赵某家杀害赵某。邓某在去赵某家的途中,突然腹部疼痛难忍,于是返回自家。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为什么?


时间:2022-01-02 16:47 关键词: 国家开放大学(刑法学(2))

答案解析

<p> (1)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r>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br>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br> 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br> 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br> 在主观上,<br> 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br> 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br> (3)本案中,<br> 第一,邓某调查赵某的行踪,准备好匕首,前往赵家的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即杀害赵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br> 第二,邓某在途中因腹部疼痛难忍而返回自己家中,这表明邓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尚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br> 第三,邓某未实施杀害赵某的行为是违背其意志的,是由于邓某突然腹部疼痛难忍这个属于邓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br> 综上所述,邓某的行为完全具备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和主观特征。所以,邓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