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省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城镇居民建住宅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br>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br>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br>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出卖、出租房屋需符合法律规定。)<br>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村村民住宅要逐步向村庄集中。</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