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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br>
发生教育合同争议,各方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相互之间的分歧与矛盾,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教育合同争议。<br>
(2)调解<br>
以调解方式解决教育合同争议,方式和程序也十分灵活。调解协议虽然不象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那样具有强制性,但是,在义务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权利方可以依据协议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权利,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一般给予支持。<br>
(3)申请仲裁<br>
仲裁作为一种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教育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仲裁制度具有以下原则:<br>
第一,协议仲裁的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教育合同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br>
第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对该纠纷案件的管辖。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br>
第三,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也就是说,仲裁管辖的决定权在当事人,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br>
第四,不公开仲裁的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br>
第五,独立行使仲裁权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r>
第六,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r>
(4)提起诉讼<br>
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解决教育合同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发生教育合同纠纷后,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在性质上,这种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它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分为两种程序,即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从受理案件到案件审结,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案件从受理到审结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一审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即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必须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