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pan>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同时,对宪法自身的实施经以高度重视。1954年宪法在第27条中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为了将此落实,第1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义务,第29条对宪法修改、第38条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也作了规定。1975年宪法第3条强调了人民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地位。1978年宪法重新肯定了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在总结前三部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的经验,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破坏宪法监督的教训,规定了比较健全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序言和第5条中,明确指出宪法的权威性,在第3条第2款、第63条、第76条、第77条上明确规定人大、人大代表、国家机关的义务和人民的选举和罢免权利。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的问题在于,权力机关监督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合宪应当建立明确的宪法监督机制,应建立具体负责监督的专门工作机构,来处理各项与监督相关的事务。</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