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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它不仅明确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而且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和代理的外部关系的法律适用均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在最后一章即公约第四章的一般条款和最后条款中,还规定了与适用公约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公共秩序保留上、内国法强行性规定的优先适用等。<br>
它的主要特点有:(1)将公约的适用范围限制于国际性商行为代理;(2)在适用该公约时,如根据与案件有重大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其强行性规范必须适用时,不得加以规避;(3)只有依公约规定应适用的外国法与自己国家的公共政策有明显抵触时,才得排除其适用;(4)公约不接受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