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1)市一级设立社区建设领导机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br>
(2)区一级建立社区建设指导机构和协调组织,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驻区大单位代表参加。<br>
(3)街道一级建立健全社区协调组织,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辖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和居民代表参加。<br>
(4)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参与社区建设工作,并在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下承担社区专业管理任务。<br>
(5)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根据社区建设原则,探索社区自治的新途径,通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开展社区建设活动。<br>
(6)加强社区党组织的建设,改善和保证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