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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士,必须经过由法官、律师及其他方面的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才可担任特别行政区法官。<br>
②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任用、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用,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br>
③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一般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能根据终审法院院长或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3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br>
④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决定任命不少于5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如审议庭建议免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职务,行政长官在作出免职决定前,还须征得立法会的同意,免职决定作出后,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