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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统治形式里,统治的维持是靠从古到今沿袭下来的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他指出,这是一种宗法制统治形式。在这里,统治者或主人是由传统的世袭制度决定的,统治者具有终身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不断传给自己的后代。这种统治具有很强的个人性质,统治者作为统治者,并不表示他是“上司”,而是人格意义上的“主人”。构成统治机构中管理班子的人员不是被视为“官员”,而是被看作人格上带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差役”。被统治者不是作为同一社会组织中的“成员”,而是被视为统治者的“奴仆”,也就是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是一种主子与臣民的关系。<br>
从整个传统性统治的组织情况来看,它具有以下特征:<br>
①缺乏固定的组织全县,管理者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br>
②没有合理的职务等级制度,往往由统治者或由它所委派的人员以个人身份,直接的对事情做出决定;<br>
③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以便在此基础上,根据资源的原则实行聘任和决定晋升;<br>
④选拔和提升的主要依据是统治者的主观好恶,而不是按照人员的实际水平和工作能力;<br>
⑤管理没有固定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薪金。<br>
传统性统治所代表的是一种保守力量,他主张永远维持先王或上帝的神圣秩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有任何改变西方社会学理论资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