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3.5 项目合同索赔处理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合同索赔的重要前提条件是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约行为和事实,并且由此造成了损失,责任应由对方承担。对提出的合同索赔,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达到合同章特殊反常天气的约定条件,承包商可能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对于属于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项目发生索赔事件后,一般先由监理工程师调解,若调解不成,由政府建设主管机构进行调解,若仍调解不成,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