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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调是行政主体为达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引导行政组织、部门、人员之间建立良好协作与配合关系.以达到共同目标的管理行为,它是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怀特主张:<br>
首先,应该精简机构,减少协调工作的数量和难度。<br>
其次,应该设置行政协调机关。<br>
第三,要通过精密的协调来获得较好的协调结果。<br>
第四,在协调过程中,行政首长的裁定就是最后的决定。<br>
最后,明确协调的原则,即“对任何事件均由主管会制定完整的政策,用以领导相关的各部。规划这种政策是附设专门的协调委员会,各部有专人参加,形成联合规划中之一协调部分。应用这种方策,可使各部在独立行动中,获得合作的行政效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