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法律理想以正义为出发点并以它为归宿。《理想国》又称《论正义》。柏拉图说,一个完善的人和一个完善的国家都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智慧、勇敢和节制,分属国家中不同等级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劳动者,而正义是按照社会分工,各司其事这样一种圆满的美德,它属于每一个人,或者属于每一等级。从个人看,他认为人具有理性、志气、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有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志气有发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便表现为勇敢;欲望接受理性的支配,则表现为节制;当理性支配志气和欲望时,此人便获得正义的德性。在这里,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这样,个人的三种品性才能尽到各自的“天职”。这种“各守本分”的状态,就会达到合乎正义的和谐。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柏拉图这样给社会公道下定义:按照组成社会的原则,社会由不同类型的人组成,他们在相互需要的推动下结合在一起,由于他们结合成一个社会,又由于他们把各自的功能集中起来,便构成了一个整体,这个整体是完美无缺的,因为它是整个人类智慧的产物和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