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危害结果超出共同预谋犯罪范围的行为经常出现,本案也是这种情形。所谓实行过限,又称共犯过限或共同犯罪的过剩行为,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实行过限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是发生在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过程当中的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其本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单独实施的;(3)实行过限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对于实行过限行为,一般采取的是对于过限行为产生的危害结果由实行过限的实行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一基本原则。<br> 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单独承担。而其他参与实施共同预谋之罪的行为人仅在共同预谋之罪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李甲因为宅基地的事情不提名谩骂,李乙认为是骂自己,而纠集其儿子准备打李甲,并提出不要使用"家伙",其主观故意就是揍李甲一顿,以缓解其心中的怨恨,并非要致李甲于死地,只是伤害的故意,并无杀人的故意。而李A作为实行犯,不计后果持刀连续捅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李A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与李乙、李B共同预谋的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过限行为,李乙虽然是本案的组织者,但对于李A的杀人行为,事先并不知道,故不应对李A的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仅应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据此,李A和李乙、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李A要单独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李A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乙、李B构成了故意伤害罪。</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