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庞德在1959年的《法理学》一书中扩大为八点:<br> 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理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br> 第二,为准备立法进行社会学的研究。第三,研究使法律产生实效的手段。<br> 第四,法律研究的方法应该是对司法、行政和立法以及法学的活动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对理想的哲理进行研究。<br> 第五,对法制史应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不是仅仅研究法律原理在过去发生了什么社会效果以及如何发生的。<br> 第六,承认对法律规则分别情况加以适用重要性,即力求对各个案件都能正当、合理地予以解决。<br> 第七,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司法部的作用。<br> 第八,以上各点都是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即力求使法律秩序的目的更有效的实现的手段。</p>